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澄清部分挂网药品价格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18〕126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企业对部分限价挂网药品(2015年药品分类采购方式为直接挂网和限额采购的药品)限价高于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采购价格进行了澄清,根据企业提供的澄清材料及盟市、医疗卫生机构核查的反馈结果,经会议研究,对我区部分挂网药品价格澄清做如下处理。
一、对于企业已确认《通知》中价格确为实际交易价格,递交价格确认函并承诺采购周期内按该价格足量供应我区医疗卫生机构需求的,按照实际交易最低价调整挂网限价;未递交价格确认函的,暂停挂网资格,待递交价格确认函后按照实际交易最低价调整挂网限价,恢复挂网资格。(见附件1)
二、对于《通知》中价格为配送企业未经生产企业授权自行议定价格、医疗卫生机构错误下发采购订单或实际未配送等原因,非生产企业实际供货价格,予以维持原挂网限价,对涉及配送企业及医疗卫生机构由相关盟市药采机构对责任部门进行相应处理。(见附件2)
三、对于核实结果存在不一致不能确认是否发生实际采购的药品,药采中心就价格问题开展实地调研,该部分药品暂不予处理,待核查清除后,按上述(一)、(二)原则处理。(见附件3)
四、对于未递交澄清资料的药品,予以暂停挂网资格。(见附件4)
附件:1.调整挂网限价药品列表
2.维持原挂网限价药品列表
3.待核查药品列表
4.暂停挂网资格药品列表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