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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21年上海市关于全面挂网议价药品外省市价格填报工作的通知 沪药事药品〔2021〕28号

所属项目:2015年上海市自费药品挂网采购

发布时间: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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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有关药品企业:

根据《关于全面实施药品挂网公开议价采购的通知》(沪药事〔2018〕51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自费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沪药事(2017)29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全面挂网议价药品管理工作,现就企业填报外省市价格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外省市价格填报

凡属“全面挂网议价”范围药品、限药店药品及可议价的自费药品,均需完整填报十五省市采购价。实行政府定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国家谈判药品、带量采购中标药品、纳入医保支付并实行定额自负的药品除外。

企业登陆“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药品)”(以下简称阳光平台),在“议价确认-外省市价格填报”模块上报十五省市采购价格信息及价格证明图片。“十五省市采购价”指同企业同品种在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重庆、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河北、辽宁、湖北、湖南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上正在执行的最低采购价(备案价除外)。

无十五省市采购价的应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无外省市价格承诺书”(模板见附件)。2021年6月30日后,对确无外省市价格但未上传“无外省市价格承诺书”的,市药事所将暂停该药品议价权限;完成上报并经药事所审核通过后,予以开放议价。

二、外省市价格更新

外省市价格如有更新,企业应在新的采购价格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在阳光平台及时更新采购价格。

三、外省市价格公开

企业可在阳光平台“议价情况查询-十五省市药品采购价格”内查询本市所有议价药品外省市价格信息。如有异议,可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至市药事所进行申诉或投诉。

四、外省市价格监管

企业应如实上报药品外省市价格信息,如采购价格信息存在错报、漏报的,经核实将暂停该药品采购资格一年;同企业一年内累计发生3次(含)以上的,将暂停该企业所有议价药品采购资格一年。同时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文件的规定,对企业进行失信评级。

五、其他

原“询价议价系统”中“议价确认”、“药品申报”等功能自2021年6月30起全面停止使用。企业按《关于开放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药品)企业注册的通知》进行药品信息维护及药品申报。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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