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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试点中部分药品异常提高价格行为的通报

所属项目: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

发布时间: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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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试点中部分药品异常提高价格行为的通报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 发布时间: 2019年08月05日 所属项目: 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项目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企业:

为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要求,推进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进一步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引导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2019年5月17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37号),选取头孢唑林、氯化钠和葡萄糖三种药品开展医保支付标准试点。

试点工作实施以来,各地均采购了医保支付标准药品。总体上看,在医疗机构采购试点药品数量稳定的基础上,医保资金支付药品费用明显下降,医疗机构采购价格合理药品的意识逐步形成,试点引导作用正在显现。但部分试点药品出现原有采购价格较低,试点标准公布后,大幅提高采购价格甚至直接将采购价格提高到医保支付标准,增加患者药品费用负担和医保基金支出的现象。对这种违背相关政策文件精神,扰乱药品采购秩序,阻碍发挥医保支付标准正确导向作用的异常提价行为,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严厉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药品及企业、采购医疗机构(具体名单、采购情况附后)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自2019年8月6日起,暂停大幅度提高采购价格和直接将采购价格提高到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的挂网采购资格。相关企业应于2019年8月9日前,将异常提价原因并佐证材料和整改情况报送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对药品生产企业恶意提价,或不按时说明原因并报送整改情况,或提价理由不充分且拒不整改的,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把该企业列入自治区药械采购黑名单,并自2019年8月12日起,停止相关药品在我区的挂网采购资格。

三、盟市医疗保障局应立即对相关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并于2019年8月9日前,将约谈及整改情况报送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对医疗机构恶意提价或限期未整改的,可以解除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对药品配送企业恶意提价或限期未整改的,可以把该企业列入配送企业黑名单,停止该企业在所属区域内的配送资格。

联系人: 毕 涛   孟蕾

联系电话:0471- 4919735、6606266

电子邮箱:nmgyyjg06@163.com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5日


附件 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试点中部分药品异常提高价格行为的通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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