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新冠肺炎防控医疗救治工作,确保医疗机构临床药品供应,经北京市医疗保障局与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应确保临床使用的药品保有合理库存,满足疫情防控期间临床正常诊疗需求。
二、医疗机构应加强药品供应情况监测,如出现无法及时供应的药品,应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更换配送企业、生产厂家。
三、医疗机构对于出现短缺的药品,应积极寻找替代品种,经严格论证后采购使用,并及时通过平台上报短缺情况。
特此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