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药采中心字﹝2021﹞204号
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挂网药品价格联动和采购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1〕123号)要求,我中心对挂网药品价格联动和采购方式调整结果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接到部分投诉材料,相关被投诉企业须对投诉事项进行澄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澄清材料
企业如对投诉内容有异议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真实有效、齐全的证据和佐证资料。递交材料包括: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业务受理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澄清药品汇总表、澄清说明和相关佐证资料,澄清药品汇总表中明确填写全国最低价格、价格执行的省份及时间,并说明不认可投诉事项的理由,澄清材料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
二、递交方式
通过网上递交材料的企业,登录“网上业务办理系统”—“专项业务”,以PDF的格式上传申(投)诉材料,多项内容需制作为一个PDF文件。
通过现场递交材料的企业,将澄清材料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公章需清晰可见)后,由窗口递交进行办理。
三、受理时间
2021年9月30日—10月11日。
联系方式:0471-4919735(资料受理)周老师
0471-4908995(业务咨询)王老师
地 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乌兰察布西街19号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