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疗机构、供应商、配送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药招办〔2009〕12号)文件中的备案采购原则,现将备案采购有关事宜做如下通知:
一、审核通过的备案采购品种,各医疗机构均可采购,无需再次备案。
二、不在2008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和检验试剂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品种,不需报备案申请,由医疗机构自行采购。
三、各供应商须将备案采购审核通过品种的组套、组件编号上报采购管理中心后添加到交易系统供各医疗机构采购。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中心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