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市参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以下简称国家试点),根据《北京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工作安排,为贯彻落实试点工作,做好与我市现行药品阳光采购政策衔接,现就国家试点未中选药品价格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理公布谈判参考价
对于国家试点范围内药品(《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正文第1-2页列表中《品种名称》下的所有药品),根据我市药品阳光采购规则和采购平台功能设置,按照国家试点对非中选药品价格适宜的要求,结合上海药事所对国家试点药品梯度降价谈判结果,整理公布我市阳光采购数据库正常采购状态产品谈判参考价(即原阳光采购中的最低价参考值,具体产品和数值登录采购平台查询),具体分两种情形:一是与中选药品属于同一品种名称下未中选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以上海谈判非中选药品价格为标准,经差比价折算后的价格,与现行全国最低价比较,取低为我市谈判参考价。二是与中选药品属于同一品种名称下未中选的非原研药、非参比制剂、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标准,经差比价折算后的价格,与现行全国最低价比较,取低为我市谈判参考价。
二、申报承诺供应价或谈判采购
(一)2019年3月13日10:00至2019年3月15日16:00,有关企业登录北京市医药阳光采购综合管理平台,进入新平台资审系统“合同管理-承诺价集中申报”菜单,对本企业产品进行“承诺供应价”申报,企业申报承诺供应价不得高于参考价。具体操作方法参见《药品阳光采购企业集中报价操作手册》(见附件)。
申报截止时间前,各相关企业可对已申报的承诺供应价进行修改,系统将以最后一次申报的承诺供应价为准。
申报承诺供应价的产品,医疗机构可按承诺供应价直接采购也可另行谈判采购。
(二)未申报承诺供应价或申报承诺供应价为“0”的产品,生产企业须遵循不高于参考价的原则和医疗机构按原有阳光采购流程开展“一对一”谈判采购。
三、执行新的医疗机构采购价
企业申报承诺供应价形成的新的医疗机构采购价,与我市国家试点中选结果执行时间同步(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
010-66414516转821、822(技术支持)
010-66414516转811、813(价格信息)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