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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内蒙古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开展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

发布时间:202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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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意见》,建立完善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在全区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通过试点工作,积累经验,完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政策措施,全面推进医保支付管理工作。

二、试点内容及适用范围

(一)支付标准

自治区医保局根据药品类别,确定内蒙古自治区试点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见附件)。

(二)支付规则

参保患者使用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患者和医保基金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按政策规定分担。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行承担,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基金按政策规定分担。

(三)支付要求

纳入试点的药品,医保基金按照药品说明书支付。

(四)适用范围

原则上全区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由医保基金支付试点药品的费用时,均适用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试点医保支付标准。

(五)动态调整

1.自治区医保局根据国家医保药品准入谈判,以及国家或省级药品带量集中采购结果变化情况,药品实际供应及使用情况等因素,对支付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2.有明确协议期限的谈判药品和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支付标准与协议周期相衔接。如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或支付标准与实际交易价格相差过大及其他必要情况,自治区医保局按照国家要求对支付标准进行修订调整。

3.非国家谈判药品且非(国家或省级)集采药品被纳入国家谈判,则按照谈判规则重新确定支付标准。

三、试点时间

1.原则上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试点周期暂定两年。试点期间如国家医保局出台了关于支付标准正式文件,则按照正式文件精神作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是医保基金结算药品费用的基准。实施医保支付标准利于提升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是加强医保支付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试点工作纳入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范围。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层层落实责任,确保试点工作按期启动、平稳推进。

(二)强化指导,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

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做好结算、支付等环节的衔接,确保经办、结算、支付等环节顺畅衔接。各地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相关人员的培训指导,使其了解支付标准的变化和支付范围的调整,加强对患者的说明解释工作,坚决避免形成舆情。

(三)加强监测评估,遇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执行中发现重大变化,第一时间分析研判并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必要时采取应对措施,为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营造良好氛围,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推进。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试点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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