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依据《2015年度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招标采购部分)中标价格周期性动态调整工作方案》,我中心于2017年10月30日启动对废标药品的递补程序。
按照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安排,专家委员会依据“递补药品的生产企业在经济技术标评审中所获分值高于原中标企业的,递补药品价格不得高于其在其他按照国办发〔2015〕7号文执行集中采购工作省份的全国最低价;递补药品的生产企业在经济技术标评审中所获分值不高于原中标企业的,递补药品价格不得高于其全国最低价及原中标药品当前调整周期内的全国最低价”,完成了2015年度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招标采购部分)递补药品“待确认价格”的认定工作。请所有企业于11月1日12:00前登录采购平台,查看相关药品,并进行相应操作。
如对价格采集异议,请在系统内填写相应省份的复核价格,并将相关证明材料递交至我中心,我中心汇总后将邀请专家进一步核实。
具体操作,请相关企业使用UKEY(数字证书版)登录采购平台,进入基础信息系统,在“文件下载”栏目,下载《2015年度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项目(招标采购部分)中标价格动态调整操作手册》,参照手册正确进行操作。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