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和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函,前期采购平台已将36种人社部谈判药品全部纳入我市阳光采购《国家谈判药品目录》,实行挂网采购或备案采购。近期,个别属于36种人社部谈判药品申报补充挂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近期补充申报的36种人社部谈判药品,采购平台已完成数据挂网,并将相关产品数据纳入阳光采购遴选平台。生产(总代理)企业可以登录遴选平台进行委托配送商操作,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可以进行签订协议操作。
二、对于本次补充申报药品,目录范围调至《国家谈判药品目录》,并按国家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调整挂网采购价格,实行网上采购;暂未在我市阳光采购《药品基础数据库》内的药品,各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求,按照国家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备案采购相关产品,涉及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备案采购程序向采购平台申报相关产品,补充进《药品基础数据库》。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各有关单位按照阳光采购价格联动、动态调整有关要求,做好信息系统调价、窗口解释等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