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上网医疗机构及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甲硝唑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441号)文件精神,对已上网的部分药品挂网限价及临时零售价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川发改价格〔2012〕1441号文确定的质量层次和代表品,按差比价规则计算挂网限价,凡顺加差价率后临时零售价超过该文件新公布最高零售限价的药品,其挂网限价相应下调,挂网限价等信息调整的品种见附件。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愿以新调整的挂网限价继续参与我省上网采购的,请被授权人持生产企业撤销挂网授权委托书于2013年1月11日前到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签定不确认书,撤销上网采购;凡在规定时间内未签定不确认书的,视为认可新调整的挂网限价及临时零售价。
二、原临时零售价未超过新公布最高零售限价的药品仍按目前挂网限价和临时零售价执行。
三、若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低于网上公布的挂网限价的,其医疗机构实际零售价按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文件从2012年12月27日起执行。
附件:挂网限价等信息调整药品目录
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2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