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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建立基本药物配送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1年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发布时间:201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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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基本药物配送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
信息来源: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网 发布时间: 2011年07月12日 所属项目: 2011年山东基药标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我省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已经进入了网上采购配送阶段。为及时掌握中标药品的配送情况,加强对配送情况的监管,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基本药物能够及时、足额配送到位,满足群众的用药需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建立全省中标生产企业基本药物配送情况信息公示制度,对配送不及时的基本药物中标生产企业实行限期整改和市场清退。
  一、进一步提高对基本药物配送重要性的认识。基本药物的及时配送是保证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的重要环节,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能否享受到新制度带来的实惠的重要保障。基本药物配送工作关系多方利益调整,涉及药品生产、配送企业选择、物流配送、收货确认和货款结算等各个环节。相关各方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深刻认识做好基本药物供应配送对加快建立以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保障群众基本用药的重要意义。中标生产企业要提高药品配送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承担起保障基本药物足量供应和及时配送的责任,对药品的质量和供应一并负责,不断提高基本药物生产供应能力。要优先选择规模大、网络广、信誉好并且具备现代物流能力的企业负责中标药品的配送。接受委托的配送企业要保持合理的药品库存,完善配送条件,提高配送水平和服务能力,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出网上订单后急救药品4小时送达,一般药品72小时送达,满足基层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需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相关规定发送采购订单,按操作流程进行网上采购并及时进行网上确认,保证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建立全省规范化的中标生产企业的基本药物配送情况的信息公示制度。中标生产企业具有选择委托配送企业的权利,也承担着督促配送企业及时配送基本药物的责任。我省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提供了生产企业监管所委托配送企业药品配送到位情况的功能,中标生产企业要通过监管系统及时了解配送企业对其中标产品的配送情况,提高中标产品的配送到位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将每周公布生产企业中标产品的订单情况、发货率、3日到货率和总到货率等相关信息,每周公布参与我省基本药物配送的配送企业的配送区域、配送品规、3日配送到位率和总到位率等信息,对按期配送到位率低的企业要限期一个月整改,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逾期不改的,严格进行市场清退。
  三、严格执行合同,规范中标生产企业基本药物购销行为。中标生产企业参与我省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必须在公布中标结果15个工作日内通过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签订《山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购销合同》,逾期不予签订合同视为自动放弃。生产企业签订合同后要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量地配送基本药物。若因企业的原因不能及时配送中标的基本药物,影响了我省基层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需求,要限期进行整改,并按规定向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药采中心”)缴纳违约金,延迟超过10天的,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可单方终止合同,按照相关规定另行组织采购。若在限期内整改仍不能满足基层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省药采中心将根据生产企业的具体情况向省卫生厅提出处理建议。若企业因为停产等原因不能正常生产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另选择生产企业中标;若是企业的产能不能满足全省基层医疗机构的需求,或因为配送区域的原因不能满足全省基层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的,则提出全省分区供应的建议,再增加中标企业分区供应;若是因为中标企业恶意投标,违反合同规定不予供应基本药物的,将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市场清退规定进行处罚,二年内不得参加我省的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四、建立我省基本药物配送信息反馈制度。我省将积极拓展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功能,确保全省基本药物配送各个环节的信息反馈的畅通。从基层医疗机构订单发送、配送企业信息确认、生产企业发货、配送企业配送、基层医疗机构收到基本药物各个环节都要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及时予以确认。省药采中心将对基本药物配送的每个环节的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技术评价,对问题较为集中、影响到我省基本药物配送到位率的有关环节,要进行实地调查,并将结果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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