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市属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扩大改革成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医保局工作部署以及国家药品联采办有关要求,现就做好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第七批国家集采”)落地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驻黄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品种范围。国家药品联采办公布的第七批国家集采供应安徽的中选及备供药品清单(附件1、2)。
二、采购周期与采购协议
(一)采购周期。第七批国家集采中选结果自2022年11月25日起开始执行。采购周期按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2-1)》中相关规则确定。
(二)采购协议。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采购协议采用网上签订形式,登录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http:www.ahyycg.cn/)进行操作,具体操作路径由省医药采购中心另行通知。
三、政策措施
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供应保障、医保配套以及组织保障等政策措施,参照《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皖医保发〔2021〕6号)执行。
四、相关要求
(一)做好集采药品挂网采购。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2-1)》规定,第七批国家集采增加备供机制。中选药品和备供药品分别按其中选价格挂网,并按供应清单中规格供应。如主供企业不能及时响应订单,医疗机构可采购备供药品,保障临床需要。当主供企业出现较大范围、较长时间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将按程序启动以备供企业替代主供企业,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
(二)促进中选药品合理使用。要切实强化医疗机构履约责任,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并根据购销合同约定,在协议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师和药师的培训和政策解读,同时做好患者的解释说明和宣传教育,对于有特殊用药需要(如器官移植类)的患者要做好用药衔接,药品使用有序过渡,防止“一刀切”。
(三)完善中选药品使用考核方式。对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若采购协议期内中选药品的采购量未达约定采购量,可按中选药品采购量占同通用名药品的比例考核,该比例不得低于本批次所有中选药品占同通用名药品的平均比例。
(四)做好系统维护。市医保基金管理中心要及时与省医保中心对接获取药品数据库并会同市医保基金使用监管中心做好系统更新维护工作。同时,市及区县医保经办机构要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下载比对使用,确保政策及时准确落地。
附件:1.第七批国家集采(安徽)中选药品清单
2.第七批国家集采(安徽)备供药品清单
黄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