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投标企业:
按照《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2018年度动态调整实施细则》(辽药采领办〔2018〕7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要求,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对挂网产品交易情况进行了整理,形成了《辽宁省集中采购药品备份库》,现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相关说明
1.按照《实施细则》,《辽宁省集中采购药品备份库》内的产品为“2017年8月15日0时-2018年8月14日24时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采购金额(以医疗卫生机构实际入库金额计算)为0的药品”,采购金额的统计严格以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中的数据为依据。投标企业可使用用户名及密码登录“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通过“药品采购”模块内的“订单管理”菜单查询相关产品的已入库情况。
2.按照《实施细则》,《辽宁省集中采购药品备份库》内产品为取消挂网采购资格的产品,不能参与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2018年度动态调整。
二、公示内容
《辽宁省集中采购药品备份库》(附件1)。
三、公示时间
即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
四、申诉受理
1.申诉要求
请相关企业认真查看公示内容,对公示内容确有异议的,需在公示期内递交《辽宁省集中采购药品备份库》公示申诉材料(附件2),超出公示内容的申诉不予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申诉材料必须由企业授权代表携带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递交的所有材料需逐页加盖公章。如果确实无法由企业授权代表递交的,企业需重新委托递交申诉材料授权代表,由新授权代表携带法人授权书原件(附件3)和身份证原件递交,否则不予受理。
投标企业提出申诉应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依据。如对其他企业信息有异议,本着“谁提出、谁举证”的原则,申诉时应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诉受理时间
公示期每天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时30分至4时30分,节假日、双休日除外。
3.申诉材料递交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综合楼A座6楼评标区药品耗材保障部。
附件:
1. 《辽宁省集中采购药品备份库》
2. 《辽宁省集中采购药品备份库》公示申诉
3. 法人授权书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