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及中央在川医疗机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8年4月11日发布了“关于注销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药品批准文号的通知”(国食药监注 【2008】120号),注销了该企业相关药品的批准文号(见附件)。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通知,我办已停止了该企业抗肿瘤药的上网采购。现依据该通知的要求,停止上网不限价目录中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生产的鲨肝醇片(20mg)、倍他米松片(0.5mg)的销售和使用,其余药品请各医疗机构按附件所列药品目录自行清理,不得再购买和使用。 请各市州药招办尽快向所属医疗机构转发该通知,遵照执行。 本通知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药监局(国食药监注【2008】120号)注销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上海市闸北区共和新路1405号)药品批准文号目录 附件请到信息公示区下载http://www.scwst.gov.cn:7080/bid/modules/article/View.jspid=1208745041777u1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