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各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总局关于16批次药品不合格的通告》(2017年第10号)、《总局关于14批次药品不合格的通告》(2017年第17号)、《总局关于6批次药品不合格的通告》(2017年第37号)、《总局关于10批次药品不合格的通告》(2017年第43号)、《总局关于5批次药品不合格的通告》(2017年第51号)、《总局关于5批次药品不合格的通告》(2017年第53号)、《总局关于5批次药品不合格的通告》(2017年第91号)有关内容,从2017年7月12日起暂停附件中所列药品的采购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暂停采购资格的药品名单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1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