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
近期,省药采中心接到部分医疗机构及患者家属来电,咨询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结果执行等问题,经请示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现将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结果(不包括省级带量采购谈判议价药品)执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抗癌药专项降价工作部署,按照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抗癌药省级专项集中采购的通知》要求,我省开展了抗癌药省级专项集中采购,目的是减轻群众用药负担,保障患者用药需求。主要步骤为接受相关药品生产企业自主申报降价、实施带量采购。第一批企业申报降价477个药品已公布并导入省平台交易系统,对公布的专项采购目录药品,交易系统内标识为“抗癌药等省级专项集中采购价”药品,方便医疗机构采购时识别。近期将公布第二批药品目录。
各地医疗机构在执行时,不能把企业申报降价(第一批477个药品及后续公布的第二批药品)相关价格,误认为“省级招标价”、“医保支付参考价”等。对已公布的第一批477个药品及后续公布的相关药品价格,应视为药品生产企业对申报降价药品在我省的最高销售价,医疗机构可在不高于该价格的前提下与药品企业进行议价采购。
二、科学合理采购配备使用抗癌药
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办印发的《安徽省抗癌药省级专项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皖卫药〔2018〕24号)有关要求,我省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主要范围以财政部公布的增值税政策调整涉及103种抗癌药品为主要依据,实际企业申报降价涉及103种抗癌药品清单内药品约400个品规(具体到生产企业),我省考虑到药品使用量、临床需求等因素,适当扩大了范围。
各地医疗机构在采购配备抗癌药品时,不仅限于第一批公布的477个品规及后续公布药品范围。要对抗癌药品综合进行临床合理用药分析及药物经济学分析,比对医院现用药目录与本次专项集中采购目录,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临床必需、保证特殊用药的原则,科学合理遴选本单位药品采购目录,遴选目录后的采购价不得高于目前医疗机构执行的采购价。对医疗机构已选用与省专项采购目录同通用名同剂型规格,且采购价格较低的药品,继续配备使用价格较低的原采购目录药品;对医疗机构已采购与省专项采购目录同厂家药品且采购价格较低的,继续按原较低采购价采购配备抗癌药品。不得调整更换采购价格高的药品。
三、加强专项集中采购政策解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各级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抗癌药省级专项集中采购各项政策部署,加强政策解读,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要组织开展抗癌药品使用监测,重点监测癌症患者临床用药品种、药品使用量及价格等信息;要提升癌症患者临床药学服务能力,推广癌症临床用药指南,严格落实药师处方审核与调剂、临床用药指导、规范用药等工作。工作中,遇到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