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山东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告》和我省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会议精神,现对最近一轮采购周期内有关投申诉遗留问题处理原则通知如下:
一、对于最近一轮采购周期内的投申诉问题,仍按照此轮采购文件及议价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取得欧盟认证、获得科技进步奖、单独定价等资质的产品,在进行经济技术标评审和商务标分组时认可其资质的,采集同时期认可该资质的省份招标产生的价格,可作为制定限价的依据;
三、对在其他省份带量采购产生的价格,可不作为制定限价的依据;
四、对于血液制品取《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134号)后的外省中标价格作为制定限价的依据;
五、产品生产企业发生转让的,取与申报时同名生产企业的产品在外省的中标数据为参考数据制定限价。
六、未尽事宜经专家组研究后,另行确定。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