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卫〔2016〕75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局(委)、编办、发展改革局(委)、财政 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顺德区卫生计生局、编办、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财税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等文件精神,省卫生计生委、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局等九部门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暂行办法》等办法(见附件),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省卫生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办法的通知》(粤卫〔2013〕67号)同时废止,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暂行办法
2.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暂行办法
3.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结算暂行办法
4.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5.广东省药品交易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 东 省 编 办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国资委
广东省工商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广东省中医药局
201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