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和《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京卫药械〔2018〕18号,见附件1),经研究决定,将相关药品纳入我市阳光采购《国家谈判药品目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的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相关产品已按照挂网流程纳入我市阳光采购《药品基础数据库》(见附件2),其目录范围调至《国家谈判药品目录》,并按国家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调整挂网采购价格。暂未在我市阳光采购《药品基础数据库》内的其他包装规格药品,各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求,按照国家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备案采购相关产品,涉及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备案采购程序向采购平台申报相关产品,补充进《药品基础数据库》。
二、对于上述药品,采购平台已纳入阳光采购遴选平台。生产(总代理)企业和配送企业可登录遴选平台进行委托配送商操作,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可登录遴选平台进行签订协议操作等。
三、2018年10月27日起,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采购供应相关药品,实行网上采购。
四、请各相关企业积极协调货源,请各相关医疗机构畅通谈判药品进院渠道,做好退进货票据倒换、信息系统调价、窗口解释等工作,确保按时平稳切换,让群众尽早得到实惠。
特此通知。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