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机构、相关生产企业:
根据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示,因辽宁博康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变更,无法对辽宁省地区的医疗机构配送药品,为不影响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现取消辽宁博康药业有限公司对全省医疗机构的配送资格并解除该企业的所有配送关系。
各医疗卫生机构在采购相关药品时,对因辽宁博康药业有限公司配送资格取消而需要重新建立配送关系的,需登录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http://jy.lnypcg.com.cn)重新选择配送企业。
有关生产企业如因该企业配送资格取消而需要重新建立配送关系的,需由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并填写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委托配送函(需加盖双方公章,格式见附件)报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调整。
受理时间:2011年10月11日~2011年10月28日(周六、周日除外)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综合楼A座5楼
附件: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委托配送函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