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投标企业:
按照《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2018年度动态调整实施细则》(辽药采领办〔2018〕7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要求,现启动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2018年度动态调整工作。本次动态调整的范围为符合《实施细则》动态调整要求的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限价挂网采购部分的产品,现对本次调整产品清单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
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本次动态调整产品清单以《关于公布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限价挂网采购部分)最终审核结果、限价及组织报价的通知》(2017年8月4日)公布的合格产品信息为依据,剔除《实施细则》动态调整范围中除外情形涉及的产品。公示内容如下:
1.本次动态调整产品清单(附件1)
2.《实施细则》动态调整范围中除外情形涉及的产品(附件2,不含移入《辽宁省集中采购药品备份库》内产品)
二、相关说明
1.根据《实施细则》,只有纳入本次动态调整清单的产品具备参与本次动态调整的资格,参与动态调整并产生新的议价结果后(企业申请不参与动态调整且符合要求的产品沿用原挂网价格)方可在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交易,因此,请相关企业认真查看公示信息。
2.为保证平台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凡本次动态调整清单内的药品及其投标企业,涉及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GMP(GSP)证书及产品注册批件(注册证)等时效性资质证明材料(检验报告除外)在2018年9月25日之前过期的,必须在公示期内递交资质文件更新申请(附件3)及需更新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相关企业可登录“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库”查看本企业相关信息,如逾期未申请更新或无法出具合格证明材料的,涉及的生产企业及相关产品将无法参与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2018年度动态调整。
三、公示时间
即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
四、申诉受理方式和要求
1.如对公示内容确有异议的,需在公示期内递交纸质申诉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超出公示内容的申诉不予受理,逾期不予受理。
2.申诉材料必须由企业授权代表携带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递交的所有材料需逐页加盖公章。如果确实无法由企业授权代表递交的,企业需重新委托递交申诉材料授权代表,由新授权代表携带法人授权书原件(附件4)和身份证原件递交,否则不予受理。
3.投标企业提出申诉应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依据。如对其他企业信息有异议,本着“谁提出、谁举证”的原则,申诉时应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资质文件更新和申诉受理时间
公示期每天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时30分至4时30分,节假日、双休日除外。
六、资质文件更新和申诉材料递交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综合楼A座6楼评标区药品耗材保障部。
附件:
1.本次动态调整产品清单
2.《实施细则》动态调整范围中除外情形涉及的产品(不含移入《辽宁省集中采购药品备份库》内产品)
3.资质文件更新申请
4.法人授权书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