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在汉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2022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中关于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行为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和《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准入及其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1〕4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采购情形
公立医疗机构确因临床诊断、治疗必需,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可开展备案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的免费药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医院自制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采购,不列入备案采购情形。
(一)《湖北省短缺药品清单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重点监测清单》(以下简称短缺药品清单)版本有效时间内,且在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药品系统,下同)同品种同剂型下无企业挂网的。
(二)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短缺药品清单除外)已有企业挂网(有挂网限价或无挂网限价),公立医疗机构发起线上采购,企业3个工作日不响应的。
(三)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短缺药品清单除外)同品种同给药途径下无企业挂网的。
二、备案采购方式
(一)符合药品备案采购情形开展备案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填写《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线下采购药品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经其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线下搜寻同品种未在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挂网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人,并与生产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人及其合法授予议价权的配送企业直接议价,按照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开展备案采购交易。备案表有效期6个月。
对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短缺药品清单除外)同品种下已有企业挂网的药品,备案采购直接议价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品种我省已挂网所有企业挂网限价(无挂网限价的取市州区域内医疗机构实际交易价)的均价(不同规格、包装按差比价规则计算)。对高于均价的,应事先经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价格评议,形成书面报告后,报医院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开展备案采购交易。
(二)备案采购交易完成后,生产企业应在三个月内按药品采购准入的有关规定在省价采网(网址http://hbjgzc.com/)药品采购准入系统申报挂网。
(三)公立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备案采购的同时,应将审批后的备案表及符合备案采购情形的相关证明材料,报属地县(市、区,下同)医保部门备案,部省属及市州直属公立医疗机构直接报属地市州医保部门备案审核。
(四)县医保部门对备案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报市州医保部门复核,市州医保部门签署意见后,每月底汇总上传至省价采网药品综合监管平台(http://www.hbjgzc.com:8081/)。
(五)省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省卫生健康部门定期对上传的备案采购材料进行汇总和统计分析,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对发现的问题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有关要求
规范药品备案采购行为是落实国家和省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部署的具体措施,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按职责分别加强对属地公立医疗机构备案采购药品采购和使用的监管,将药品采购情况作为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医疗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应对线下采购全流程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采购行为严厉查处。
符合规定情形并按要求开展的备案采购,视同线上采购。对扩大备案采购情形违规线下采购的公立医疗机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对因供应、配送不及时、恶意提高价格影响临床用药的企业,应及时纠正,并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取消该企业药品挂网资格。对备案采购完成后不按规定挂网的生产企业,将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有关规定给予惩处。对备案采购超过6个月未正常挂网的药品,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再次开展备案采购。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