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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公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诊疗药品审核结果(第四批)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

发布时间: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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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公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诊疗药品审核结果(第四批)的通知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 发布时间: 2020年05月28日 所属项目: 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项目

各相关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内医保发〔2020〕1号)和《关于开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诊疗药品直接挂网采购绿色通道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20〕12号),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床用药保障工作,经组织专家论证,现将结果公布如下。

一、相关药品挂网后,生产企业可委托盟市遴选的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组织配送,确保临床用药需求。药品的采购、配送及结算等按照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各医疗机构参考企业备案价格在自治区药品采购系统进行议价采购。

三、自2020年5月28日起,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诊疗药品,如医疗机构确有需求,可申请备案采购。

若对公布结果有异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可向自治区药采中心递交申(投)诉材料。

附件:相关诊疗药品审核结果表(第四批)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相关诊疗药品审核结果表(第四批).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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