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经营企业: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41号)和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遴选调整及开通配送权限工作的通知》(呼医保办发〔2021〕6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配送情况工作实际,开展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企业遴选调整及开通配送权限工作。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各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初审并遴选报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了复审,现将审核通过结果(见附件)予以公示:
一、公示期限
2022年3月28日—4月3日
二、公示单位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三、公示要求
1.如有情况反映请以书面、电话或来人等方式向受理意见单位反映。
2.反映人必须用真实姓名,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真实、具体。
3.受理人员对反映人和反映的情况严格保密。对反映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公开的问题,将认真调查核实。
四、申(投)诉电话
0471—2949258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备注:该条信息附件尚未公布,为保证信息的及时性,故发布此条信息。其他相关内容请随时关注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