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本市落实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安排,将于11月30日24时起执行采购期内的国家及本市集采药品新一年协议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一)国家集采第五、七批采购期内中选药品(附件1)
(二)2022年北京市中成药带量采购中选药品(附件2)
(三)京津冀第二批药品联合带量采购短缺药中选药品(附件3)
二、时间安排
11月30日24时“招采子系统”统一调整医疗机构新协议期产品任务量,正式开始新一年的协议期,届时医疗机构采购中选产品纳入新协议周期任务量。各有关医疗机构及生产、经营企业应继续按照执行集采中选结果有关政策要求,落实各方责任,确保集采工作平稳推进。
三、其他事项
国家集采第三、五批中采购周期即将届满的部分药品(附件4),将在11月30日到期后按国家统一要求开展接续,采购周期到期后,重新集采结果执行前,暂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