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小组和专家小组会议制定的原则,按照药品集中采购变更事项工作流程,对部分中标成交药品信息进行变更调整,结果公示如下:
一、对《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手册》部分内容进行修订(见附件1)。其中涉及区县社区零差率以外的药品,同步修订。
二、对《北京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手册》部分内容进行修订(见附件2)
三、停止《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手册》部分药品网上采购(见附件3)。其中涉及区县社区零差率以外的药品,同步停止。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卫药械字【2010】104号)要求,“采购药品前,应验证供应商及相关产品证照,并严格药品入库登记、检查制度”。对于采购周期内已公示变更企业及产品相关信息的新旧药品,在系统调整或产品替换过渡期内的采购或销售按照药监部门的相关文件执行。对附件列表的备注列中标有“数据替换”的产品,在新数据上线1个月内,旧数据信息仍将在网采平台上予以保留,以便购销双方做好新旧包装产品过渡。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做好调整工作。
特此通知。
2014年8月26日
附件:
1、 修订《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手册》部分内容列表
2、 修订《北京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手册》部分内容列表
3、 停止《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手册》部分药品网上采购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