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卫生计生委、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2017年6月9日发布的《关于开展 2017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中标结果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本市对已中标药品结果进行动态调整。现将调整结果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药品调整结果的有效期为:自本次调整结果执行日起,至下一轮动态调整结果执行日止。
二、根据《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市物价局不再统一制定公布中标药品的最高零售价,各公立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本次调整的药品可由医疗机构直接向生产企业采购,由生产企业自行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直接配送;也可由医疗机构向经营企业采购。各医疗机构不得与企业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性条款和协议,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申报资料,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名义的费用。
四、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上海市药品招标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次动态调整结果将于2018年1月24日由“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向医院推送,2018年2月1日起生效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2017年上海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标药品动态调整结果目录
2.2017年上海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标药品动态调整新申请药品中标结果目录
3.2017年上海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标药品动态调整放弃中标资格药品目录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