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甘肃省实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过渡期工作方案》,已经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6月16日
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2012年版)过渡期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卫计委等3部门《关于做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卫药政发〔2013〕16号)等文件及宜昌会议精神,为贯彻落实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现制定如下过渡期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2013年4月1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在湖北宜昌“全国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座谈会”精神为指导,结合甘肃实际,积极稳妥地解决2012版基本药物“过渡期”有关问题。
二、总体目标
在2012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集中招标采购前,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提高药品网上采购率和配送率,实现2012版基本药物目录覆盖基层医疗机构,在保障质量的前提下确保网上供应。
三、工作原则
(一)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证供应”的原则确定2012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挂网采购及配送。
(二)严格控制价格。2012版新调整增补的基本药物药品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国家或省发改委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指导价,不高于周边省份的最新挂网价,不高于医疗机构的现行采购价。
新增补基本药物目录过渡期采购价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三个不高于”的原则确定。
(三)企业自愿申报原则。凡过渡目录内品种,均采取企业自愿申报,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资格、价格审核后予以挂网。
(四)坚持网上采购原则。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网上采购基本药物,不得网下采购。优先采购和使用2011年基本药物中标结果。
四、具体措施及办法
(一)公布“过渡期”采购目录
根据2012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与2011年省基本药物中标结果比对,形成2012版国家基本药物“‘过渡期’采购目录”,目录纳入2012版国家新增基本药物品种、剂型及规格,包括:183个新增品种412个品规,74个新增剂型101个规格,新增规格322个等共计835个品规(见附件)。
普通大输液(指调节水电解质平衡的氯化钠、葡萄糖、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100ml、250ml、500ml系列产品)原规格以外的新增规格,暂不纳入过渡期采购目录。
1.2011年度基本药物中标结果全部保留。2009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307种)中标剂型和规格超出2012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520种)的品规,继续保留使用。
2.新增品规。2012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520种)新增的品种、剂型、规格我省无非基本药物中标结果的,采取“限价挂网”的方式确定。
新增的品种、剂型、规格我省已有非基本药物中标结果的,根据企业自愿申报原则,从非基本药物采购平台调至基本药物平台;原则上不再受理非中标企业申请,中标企业未申请或无法保障供应的除外。
(二)确定挂网价格
对“‘过渡期’采购目录”中的品规,由药品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并提供西北、西南以及其它省(市、区)最新中标挂网价格数据,无上述省(区)中标价格者,最少提供其它3个以上省份最新中标挂网价格数据,与我省采集的相关省份价格数据比对后,按照“三个不高于”的原则确定初步挂网价格,经专家委员会审核、价格主管部门确认“挂网价格”,挂网价实施动态管理。
在调整过程中,对于政府定价的药品日服用费用低于3元的品规,可按照工信部排名等因素确定1~3家企业作为中标企业,限价要求可适当放宽。
对企业提供虚假资质及价格证明材料的,一律取消其挂网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招标采购。
(三)理顺配送关系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甘发改社会〔2011〕85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原有中标产品配送关系不变,新进入药品的配送按照基本药物配送相关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提高中标药品的配送率,落实中标企业第一责任,药品配送不再对配送企业数量进行限制,由中标企业本着质量保证、快捷配送的原则,自主选择配送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应当是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的具有独立配送能力的甘肃省内药品批发企业。
配送关系确定后,双方签订明确药品配送质量要求的书面合同,并通过网络确认建立网上配送关系;配送关系的解除支持单方申请,解除方只需提出“单方解除合同书面备案”申请,经复核后即予以解除。中标企业应督促配送企业按照运输要求及时配送药品,保证中标药品的不间断供应。
积极鼓励配送企业整合延伸,以保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需求。基层医疗机构配送情况、网上采购等情况将纳入下一轮招标评分项目。
(四)坚持网上采购,优先使用原中标结果
各医疗机构采购“过渡期”新增基本药物,须从省级采购平台已挂网品规中选择,必须坚持网上采购、不得网下采购,网上采购时须按实际成交价如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取消该品规挂网资格。
医疗机构要提高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应优先采购使用2011年基本药物中标结果,“过渡期”采购目录新增品种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基本药物采购总额的30%。基本药物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仍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
(五)加强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挂网品种、中标企业、配送公司、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未及时进行药款结算、网下采购、违规使用非中标品种和非基药等情况。同时,充分发挥药品集中采购电子监管信息平台的作用,全程监控及时惩处违规企业。
(六)严格执行惩戒制度
严格执行基本药物中标品种顺位替补及退出机制。对原中标品种2013年1~5月基本药物基层医疗机构平均配送率达不到80%的品规,对中标企业警告1次。
对配送率达不到80%的品规,企业可选择自行退出或限期整改。退出申请需在方案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否则视为企业选择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自行退出的企业,可不计不良记录。
选择限期整改的,整改期不得超过3个月。若整改期内3个月平均配送率仍达不到80%的,取消该品规中标资格,所缺品种由其他入围商务标的企业按价格排名顺序递补,并纳入黑名单;新增挂网品种2个月平均配送率达不到85%的企业,记企业不良记录1次;以后按月计所有品规配送率达不到85%者,记不良记录1次;3次不良记录者,取消该品规中标资格,纳入黑名单。企业提供虚假价格信息者,一经发现核实,纳入黑名单。纳入黑名单的企业,该品种2年内不允许参加我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严重者取消该企业的参标资格。
医疗机构2013年下半年网上采购率以市(州)、县(区)或以医疗机构为单位定期排队通报。
五、其他
(一)将2012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520种)不在《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1版)》中的80个品种纳入《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
(二)重新调整基层医疗机构普通大输液配送区域。山东康宁药业有限公司2012年大输液配送不到位,取消其中标及配送资格。其承担的嘉峪关、酒泉2市塑料瓶装大输液的配送区域划分给甘肃扶正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金昌、张掖2市塑料瓶装大输液的配送区域划分给安徽双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附表 过渡期新增基本药物采购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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