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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辽宁省发布《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带量购销合同(范本)》

所属项目:2018年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19-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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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辽宁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带量购销合同(范本)》,并于2018年1月21日正式对外公布,标志着辽宁省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迈出了坚实一步。
《合同(范本)》从采购价格、药品质量、采购量、结算方式及时间、退换货与召回、伴随服务、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保护、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争议的解决方式等19个方面进行细化和规定。
合同中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它相关细节均做了详细的说明和规定:
一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采购量。如果医疗机构不按采购合同约定采购非中选药品替代已确定的中标品种,或无故不完成中选药品合同采购量的采购,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法定滞纳金但最高不超过药品价款5%的违约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是中选药品供应到医院的剩余有效期规定合理。中选品种有效期为一年的,剩余有效期至少为九个月;中选品种有效期为一年半至两年的,剩余有效期至少为十二个月;中选品种有效期超过二年的,剩余有效期至少为十五个月。
三是中选药品须24小时配送到位。须保证1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配送到位;急救药品必须按照临床需要及时送到,配送时间不应该超过4小时,节假日正常配送;配送时应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
四是是明确了药款结算时限。医疗机构自收到药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天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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