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全面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公资交综字〔2020〕6号)精神,现就建立全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机制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建立信用行为负面清单
倡导医药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依法依规参与药械集中采购。为杜绝企业在定价、营销、投标、履约过程中发生违反法律法规、有悖诚信和公平竞争、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等行为,建立企业信用行为负面清单,进一步增强守信意识,强化自我约束。
1、国家医保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见附件1)所列事项,作为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行为清单主体内容,对企业守信起到重要规范作用。
2、各级行政监管部门已公开的针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裁决的裁判文书、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案件中涉及的失信事实,作为企业其他失信事项列入清单,对企业失信行为评判起到佐证。
3、省中心《关于加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信息管理的实施方案》(鲁公资交字〔2020〕1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所列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各种不当行为列入清单(见附件2),对企业信用行为评判起到辅助作用。
二、施行企业守信自主承诺
省平台入驻企业参加相关行政部门组织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疫苗等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及交易等活动,应以独立法人名义按照行政部门告知承诺目录清单内容,通过平台主动承诺,承担失信责任,接受失信处置,实现省平台入驻企业守信承诺全覆盖。省平台自2021年1月20日启动此项服务功能。
三、拓展信用信息归集范围
借助“互联网+信用信息记录”手段,扩大企业信用信息归集覆盖领域,为客观准确评价企业信用行为提供支持。
1、归集国家医保局确定的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内容。省平台按规定记录企业2020年8月28日以来相关信息。
2、归集企业其他失信行为与不当行为信息。与信用中国(山东)、省内行政监管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汇集涉及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省平台按规定记录企业2020年1月1日以来有关信息。
3、汇集省外企业信用信息,建立省际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省际间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省平台按规定记录企业2020年1月1日以来相关信息。
4、汇集省平台通过监测、受理举报等方式,形成的医药企业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方面的失信与不当行为信息记录。省平台按规定记录企业2020年3月17日以来相关信息。
四、准确记录失信信息
省平台建立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平台,企业通过登录http://117.73.254.41:9000/sso/login.html,点击“信用评价”专栏,进行记录、查询。实现企业信用信息记录规范、动态管理、全域覆盖。
1、企业报告。企业作为报告责任主体,失信事项发生10日内主动向省平台报告。报告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产品、失信经过、判决结果、造成后果、当事责任主体和人员等有关内容。
2、平台记录。省平台监管系统对企业参与集中采购过程中发现的失信或不当行为作客观详实记录。
3、归集信息记录。省平台对通过信用信息共享渠道归集的信息,经核实信息来源后,作真实记录。
五、客观评判失信行为
1、评判。依据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0版)与《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视情节由省中心负责对企业失信行为按照为一般、中等、严重、非常严重四个等级进行评判。省平台归集的同一企业其他方面失信信息和不当行为信息记录作为评判参考。
2、告知。省平台在正式公布失信评判结果前20日,通过信用信息记录平台中的信用信息通知栏将相关评判结论通知企业。告知期为5个工作日。
3、申辩。企业对被告知失信评判结果有异议,可在告知期结束日前通过信用信息记录平台中的澄清栏提出申辩意见,提供证据,说明理由,提出更正建议。
4、复议。企业申辩意见提交起7个工作日内,省中心邀请法律专家、医疗领域专家、医保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专家评议小组,对企业申辩内容进行复核,形成最终意见。
5、核准。省平台将最终评判意见报请省医保局批准。
6、公告。省平台对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最终信用评判结果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公开失信行为处置
1、依据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对企业失信行为作出评判,根据不同评判结果采取不同处置措施并面向社会公开。
2、对省平台归集和记录“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外的其他失信行为和不当行为信用记录,按照省中心《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置,处置结果公开,并向监管部门推送。
3、企业失信行为处置结果及时推送至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系统”,为国家医保局全国联合处置提供依据;企业相关失信行为处置结果按照要求,推送信用中国(山东);省平台信用信息库对企业失信行为和处置结果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七、鼓励企业修复信用
1、企业失信行为自动修复为3年,超过3年,失信信息保留在省平台信用信息库,不再对外公布,不再作为信用评级的依据。时效标准的起始时间自法院判决和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省医保局正式通报约谈结果之日或不当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2、鼓励企业主动信用修复。鼓励企业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的规定,鼓励企业采取纠正、弥补措施等方式,主动修复失信行为。
3、自动修复时间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构成“严重”失信行为,不允许主动修复的事项,省平台不接受主动修复。
4、申请人有较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或存在曾作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八、工作保障
1、建立信用信息基础库。省平台对汇集的已公开发布的信用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基础库。
2、建立专家智库。建立由医药专家、法律专家、行政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第三方评价机构人员等组成的信用评议专家库,为信用评价复议提供支撑。
3、实行评判回避制度。参与失信行为认定及评判的工作人员、专家评议小组组成人员,如与需记录信用信息的企业存在亲属关系、利害关系的,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情形的应主动回避。
4、严格保密制度。企业发生的失信行为或不当行为信息如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依申请经审核后,可不予公布有关细节。
5、加强政策解读。根据国家医保局相关文件精神,对文件要点进行阐释解读,细化操作流程,定期发布答疑集锦,以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6、开展业务组织培训。在加强政策宣传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医保局相关制度修订情况,定期举办以企业为主体的培训班,解读释疑相关文件,收集问题并及时解答反馈。
7、及时对信息评判结果进行总结、分析,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送国家医保局和省医保局,接受行业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附件:
1.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0版)
2.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当行为清单(药械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