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按照《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要求,目前材料审核中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是提供专利药品、工艺流程发明专利药品、剂型专利药品、原研制药品(已过保护期的物质发明专利药品)的企业,请提供以下材料:
1、专利证书(包括标注专利行政保护期期限页);
2、专利摘要页;
3、权利要求书;
4、专利说明书;
5、如果投标药品是采用他人专利的,还应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以便核实变更登记事项,或提供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工艺流程专利药品和剂型专利药品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证书为准。专利药品和原研制药品如果提供的是国外专利证书,还需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公证内容应包括中文翻译件与原文一致的内容。
原研制药品如果是政府定价药品,还应递交有效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辽宁省物价局标示为原研制药品的价格证明文件。
二、凡是获得FDA认证、EDQM 和CGMP 认证、JGMP 认证、TGA 认证的药品(含进口、合资、国产),均应提供认证证书和经公证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公证内容应包括中文翻译件与原文一致的内容。
三、按照《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要求和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如投标企业无法提交国外生产企业出具的总代理证明,则需提交代理协议书,代理协议书应包括国外生产企业与投标企业之间各环节(生产企业和代理商)逐级授权代理协议证明材料。单一环节或缺少环节授权代理协议材料视为无效。
以上证明材料可以提供复印件(要求加盖投标企业公章),但复印件必须真实、清晰,辨别不清视为无效。在前期已递交的材料中缺少以上证明材料的投标人,请在12月15日前(不含双休日)将相关材料递交至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515室。
特此通知。
联系人:张桂君,刘庆明
联系电话: 024-23447759,23447763
传真:024-23447762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2009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