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及中央在川医疗机构、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405号)及《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7】232号)的规定,对已上网的部分药品的最高限价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原临时零售价超过新零售价的药品,其最高限价相应下调(见附件一)。附件一所列注射剂是按转换比为1进行调价,请各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所使用药品的包装按文件公布零售价进行调整,其零售价按国家和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二、原挂网临时零售价未超过新公布零售价的药品仍按原限价和临时零售价执行。 三、若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低于网上公布的最高采购限价的,其医疗机构实际零售价按国家八部委和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部分企业对按省物价局规定的新零售价调整的新限价不予确认,故撤销其挂网,医疗机构不得采购(见附件二)。 五、各市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尽快将本通知下发所属医疗机构,遵照执行。 六、本文件从2008年1月7日起执行。 附件一:需调整最高限价及临时零售价药品目录 附件二:医疗机构不得采购药品目录 附件到信息公示区下载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