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药招办、省直及中央在川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国家未列剂型和省管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 〔2011〕919号文)文件精神,对已上网的部分药品最高限价及临时零售价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上网药品临时零售价超过该文件新公布零售价的药品,其最高限价相应下调,具体品种见附件。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愿以新调整的最高限价继续参与我省上网采购的,请被授权人持生产企业撤销挂网授权委托书于2011年8月30日前到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签定不确认书,撤销上网采购;凡在规定时间内未签定不确认书的,视为认可新调整的最高限价及临时零售价。 二、原临时零售价未超过省发改委新零售价的药品仍按目前挂网限价和临时零售价执行。 三、若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低于网上公布的最高采购限价的,其医疗机构实际零售价按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各市州药招办向所属医疗机构转发该通知,遵照执行。 五、本文件从2011年8月15日起执行。 附件:最高限价及临时零售价调整的药品目录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