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2010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报名参加2010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品种进行了限价计算,现将限价计算结果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价计算结果(见附件一)。
二、公示时间:
2010年10月21日至10月29日。
三、有关限价说明:
(一) 2010年度贵州省药品(不含国家基本药物部分)
集中采购的限价依据:贵州省上一年度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价格,贵州省周边的四川、广西、江西、湖北、云南省每一个省最近一次药品集中采购的价格,贵州省零售药店医保报销药品的零售价格,药品差比价代表品价格,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信息交流平台药品价格。
(二)《实施方案》限价原则中“‘外省’采购价”是指四川、广西、江西、湖北省四个省每一个省最近一次药品集中采购的价格;如果四川、广西、江西、湖北省每一个省最近一次药品集中采购都没有价格的,则云南省最近一次药品集中采购的价格为“外省”采购价。
(三)《实施方案》限价原则中“‘外省’平均采购价” 是指四川、广西、江西、湖北省每一个省最近一次药品集中采购价之和除以有价格数据的省数后所得价格;如果四川、广西、江西、湖北省每一个省最近一次药品集中采购都没有价格的,则云南省最近一次药品集中采购的价格为“外省”平均采购价。
(四)在议价品规中,如果只有贵州省上一年度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在四川、广西、江西、湖北、云南省都没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数据,又不能进行差比,同时医保零售药店也没有价格数据的,需进行谈判。
(五)在议价品规中,如果在贵州、四川、广西、江西、湖北、云南省最近一次药品集中采购都没有价格数据,又不能差比,零售药店也没有价格数据的,不再制定限价,参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信息交流平台有关价格信息数据,直接进入谈判。
(六)限价计算方法及步骤,详见《实施方案》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限价原则”。
四、具体要求:
若对公示限价计算结果有异议,请申报人于2010年10月29日17:30前,将纸质申诉材料(见附件二)加盖企业公章和被授权人签字后,由企业被授权人面交或传真至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传真后需及时将纸质申诉材料原件邮寄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逾期和不按规定递交申诉材料的不予受理。
附件一:2010年度贵州省药品(不含国家基本药物部分)集中采购限价计算结果
附件二:2010年度贵州省药品(不含国家基本药物部分)集中采购限价计算结果申诉表
联系电话: 0851-5931113 0851-5930710
传 真: 0851-5931307
地 址:贵阳市南明区蟠桃宫路1号
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