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现将省卫生计生委下发《关于落实国家谈判药品有关事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请各医疗机构根据《2015年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结合本院临床需求,遴选国家谈判药品,按分级管理原则,分别报市药管中心和各县、区卫生计生委审批。
二、各医疗机构自2016年7月起至2017年7月止,医疗机构所采购的国家谈判药品要实行单独核算。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合理使用的监管,防止滥用。
三、根据国家和省卫计委的要求,国家谈判药品不得收取药品增值服务费。
四、根据“两票制”要求,国家谈判药品由中标配送企业安徽天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配送。
附:《关于落实国家谈判药品有关事宜的通知》
芜湖市药品医用耗材管理中心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