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63号)和《关于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实施方案》(京卫药械字〔2015〕40号)要求,北京市即将开展第二批药品阳光采购工作,现将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阳光采购范围整体要求
1、医疗机构在用所有药品均属于阳光采购范围。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体外诊断试剂、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按国家和我市现行规定采购。
基层基本药物的采购,按国家和我市规定执行。
2、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负责在阳光采购范围编制《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目录》,并细分为《国家谈判药品目录》、《短缺药品目录》、《低价药品目录》、《北京市医疗机构竞价谈判药品目录》。
其中,《国家谈判药品目录》是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实行国家谈判或定点生产的药品目录,主要涉及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以及部分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短缺药品目录》是根据我市医疗机构急(抢)救、临床必需药品供应保障中出现短缺断货或供应不足情况制定的药品目录;《低价药品目录》是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低价药品清单确定的药品目录;上述目录外的采购品种,列入《北京市医疗机构竞价谈判药品目录》。
3、除《国家谈判药品目录》外,北京市将就《低价药品目录》、《短缺药品目录》、《北京市医疗机构竞价谈判药品目录》分类分批集中组织阳光采购工作,直至覆盖阳光采购范围内所有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中成药。
二、第二批药品采购范围
1、符合《北京市医疗机构竞价谈判药品目录》内的所有中成药品种,不详细列举药品名称(通用名称)。
2、《北京市医疗机构常用低价药品采购》项目和《北京市第一批药品阳光采购》项目补充品种,即上述两个项目中未申报或未审核通过的品种。
附件1:《北京市第一批药品阳光采购范围说明》
附件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
附件: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14〕1315号)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