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上网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国家基本药物四川省补充药物优化调整目录药品采购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2〕683号,见附件1)文件,我中心对“基层医疗机构中标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支付平台”、“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配送、监督平台” 上相关药品进行了调整。属于调入增补品种、剂型的挂网药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高于最高挂网限价采购。
附件: 1.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国家基本药物四川省补充药物优化调整目录药品采购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
2.国家基本药物四川省补充药物优化调整目录
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