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药品企业:
为贯彻《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精神,确保我市参保人员能够及时使用到目录中新增药品,经研究,决定对预新纳入目录的药品开展预备案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备案范围仅限预新纳入目录的药品(见附件1),未在范围内药品暂不予受理。
二、预备案时限为2019年11月11日-15日(每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13:30至16:30,5个工作日)。
三、预备案受理地点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公共资源交易分平台6号窗口(9号门进入,乘坐扶梯到五层左拐)。
四、预备案材料包括纸介资料及电子版材料,纸介资料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药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8】14号)规定提供,电子版资料须下载附件2中的《药品资质备案信息采集系统V4.010》,并按软件说明书要求填写,用U盘拷贝提交。
五、根据我市新版药品目录,对预备案通过的药品予以确认后,正式发布备案结果。
六、联系电话:89152841、89152847
附件:
1. 预备案药品目录
2. 药品资质备案信息采集系统V4.010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