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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药品价格日常动态联动原则和要求(试行)

所属项目:2015年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

发布时间:2016-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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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日常动态联动原则和要求(试行)
信息来源: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02日 所属项目: 2015年北京市标

根据《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和药品阳光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决议,为逐步建立完善北京市阳光采购药品价格左右联动、动态调整机制,我中心拟定了阳光采购药品价格日常动态联动原则及相关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一、日常动态联动原则

(一)日常价格联动适用于阳光采购项目《药品基础数据库》中的竞价谈判药品,此处价格是指《药品价格数据库》的全国最低中标价信息。

(二)对全国最低中标价格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应按照《全国最低价取值原则》采取主动申请的方式进行调整,原则上应在新的省级项目价格正式执行后20个工作日之内(主动申请期)提交调整申请;对其他企业超过主动申请期而未主动申请或产品全国最低中标价格信息存有异议的,也可进行质疑。

(三)对于符合药品《全国最低价取值原则》且提交举证文件合格有效的,采购中心将通过“北京市医药阳光采购综合管理平台”,按照公开质疑、澄清并公示结果的流程,更新《药品价格数据库》产品的全国最低价信息。提交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需按要求重新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

(四)进入或退出低价药品管理的药品价格纳入《药品价格数据库》日常动态联动。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低价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6〕537号,见附件)要求,对新进入或新退出低价药管理的药品,医疗机构应加强在采购和使用环节的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开展谈判采购,保障临床必需药品的供应,维持药品价格平稳合理。采购平台将定期收集全市药品价格和采购信息,报送市价格监测部门,并将存在价格违法违规行为隐患的信息移交市价格监督检查机构。

1、选择新增进入低价药品管理的药品,企业可在价格动态联动澄清时予以说明,原则上无须再申报全国最低中标价信息。在实际采购中,企业可按照不超过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日均零售费用标准,直接与医疗机构进行议价,并如实向医疗机构提供同期周边省市或地区实际供应价格,实行网上采购。

2、选择新增退出低价药品管理的药品,可在价格动态联动时明确退出,并按照竞价谈判药品要求,如实申报全国最低中标价格信息,按流程更新至《药品价格数据库》。

(五)联动调整的产品价格信息同步维护至药品数据库,推送给医疗机构遴选系统、网上采购系统,并定期上报北京市医药产品阳光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提交资料要求

(一)原则上,各方应通过北京市药品阳光采购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提交,其他方式不予接收。

(二)申请事项内容要求按照对应产品,陈述事实清晰。说明申诉质疑产品的背景原因、过程、结论及申请的事项内容。涉及省级项目的现行全国最低中标价应同时说明所属年度、省份、项目名称、执行日期。

(三)需按照申请事项提交涉及变更或不符内容的相关举证资料。有新的省级项目中标(挂网)价格的,需提交该省药品采购部门的官方证明文件或完整的官网截屏(或可查询中标结果的官网地址、网采平台登录的用户名密码)。

(四)应如实申报举证。提供全面有效举证材料的,将依据客观事实,按流程予以解决。提供不实价格或应提供却未提供客观价格行为的企业和产品,一经核实,将如实记入企业质量信誉档案。


2016年12月2日


附件:《关于低价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bjpc.gov.cn/zwxx/tztg/201604/t1010975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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