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了做好“三统一”增补药品统一采购工作,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对《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实施细则(试行)》部分条款进行补充说明,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时,对不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表》(发改价格〔2009〕2489号)中的品规,须提交国家发改委的定价文件,没有国家发改委文件的,须提交陕西省物价部门的定价文件,没有陕西省物价部门文件的,须提交企业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的定价文件。
二、产品报价时,除符合《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实施细则(试行)》报价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报价必须低于国家发改委、陕西省物价部门、企业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规定的零售指导价扣除15%顺加差率后的价格;
(二)不高于同厂家同品规在陕西省最低市场供货价。
三、《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实施细则(试行)》中,要求申报资料需由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调整为需由所在地市级以上(含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证明材料。
四、《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实施细则(试行)》中,对申报抗生素类的生产企业年销售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限定,仅适用于申报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氨基糖苷类、大环内酯类以及喹喏酮类的口服或注射剂生产企业。
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