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市直有关医疗机构:
我省执行的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第二采购年于2024年11月29日结束,为做好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第三采购年续签工作,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第三采购年续签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4〕2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医保局应及时组织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做好本次中选药品的合同续签工作;要密切监测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掌握使用进度,督促医疗机构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
二、本次续签的第七批国家集采3年采购期的中选品种第三采购年的实施时间,自2024年11月30日起至2025年11月29日止。期间所使用的中选产品量纳入第三采购年约定采购量计算。
三、市医保中心要做好集采药品采购和供应的监测,落实相关落地配套政策。
四、相关医疗机构要按照约定采购量所列品种,确保相关中选品种进入医院,并在采购周期内完成协议采购量。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
五、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和相关部门反映。
韶关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