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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黑龙江省基本药物招标公告

所属项目:2011年黑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

发布时间:2011-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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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基本药物招标公告
信息来源: 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网 发布时间: 2011年03月28日 所属项目: 2011年黑龙江基药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的文件精神,黑龙江省政府拟近期开展2011年黑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办法:
  二、招标工作各阶段时间安排:
  三、1、基本药物采购目录:
    2、部分品种划分区域办法:
    3、基本药物补充目录另行发布。
  四、投标文件编制说明
  1、一个生产企业必须指定唯一一名授权代表参与投标。
  2、投标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制作格式要求准备投标文件。(投标企业及产品证明材料格式-点击下载)
  1)投标企业须递交“经济技术标”(包括“主体册”和“产品册”)正、副本各一套,分别包装,并在包装外加注“正、副本”标识。
  2)“商务标”(投标报价表)一套,单独密封,封口处加贴封条,并注明单位名称、投标药品数目,加盖企业鲜章。投标企业商务投标如未达到上述要求,将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
  3、投标企业制作投标文件前,首先要完成在“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网”上企业注册,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维护、投标品种申报工作。(“网上申报操作说明”在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网“操作说明”栏目中下载。)
  4、投标文件中“企业机构码”是指投标企业凭用户名、密码登录招标平台后,页面右上角显示的“机构码”,是由大写字母S或J与6位数字的组合,例如S000001;“投标药品编码”是指投标企业申报品种后得到的药品投标编码,是以“2011”开头的12位数字组合,例如201101000018。
  5、投标品种的包装规格未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公布之内的,须到黑龙江省物价局备案。
  6、网上报价与商务标纸质报价应一致,如不一致,以纸质报价为准,并将所对应品种的技术分值扣除5分。如投标企业未提供纸质报价,按废标处理。
  五、网上申报及纸质资料递交时间、地点
  1、网上申报网址:www.hljypcg.gov.cn
  2、网上申报时间:见各阶段工作时间安排表
  3、纸质材料递交时间:见各阶段工作时间安排表
  4、纸质材料递交地点:
  八一宾馆(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庙街9号即原军工院内)
  5、联系方式
  1)联系人:金银关冬梅王新月侯延文刘天一
  联系电话:0451-55626486
  传真:0451-55626485
  2)监督电话:1870461586118704615379
  3)投标企业在网上操作遇到问题时可与以下人员联系
  王潇楠0451—87220749
  魏萍0451—87220798
  王玲0451—87220799
  4)在招标工作不同阶段,联系方式可能有所变化,我们将及时在网上告知,请关注。
  六、部分药品不参加本次基本药物招标采购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我委及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公布的价格,凡标注特定企业生产供应,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在我委重新调整价格前,暂按原定价格执行;作为基本药物,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中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此类药品按非基本药物招标。
  七、关于商务标报价调平处理
  商务标投标报价,同厂家同通用名同质量类型下不同剂型、规格、包装的投标药品报价,应符合合理的比价关系,不得倒挂。如有倒挂,除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将按就低原则调平处理。
  八、对《2011年黑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办法》的进一步说明
  1、《办法》第56页附件6“商务标投标报价,是包含配送费用及其它所有税费在内的货架交货价,且不得高于扣除15%加成率后的物价部门零售指导价、不得低于省采购标底价(以近3年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机构实际进货价为依据)”。修改为“商务投标报价,是包含配送费用及其它所有税费在内的货架交货价,且不得高于扣除15%加成后的物价部门零售指导价”。
  2、本次招标专家评审中,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基本药物基层采购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0]2996号)中公布的参考价;参照黑龙江省基本药物的中标价格和相关省份中标价;参照近三年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及基层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
  3、《办法》附件7技术标评审体系中“储备条件和药品有效期”项,企业须在申报资料中特殊申明。
  九、特别提示
  1、投标企业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其注册机关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中标企业应按照本公告“招标工作各阶段时间安排”的时限要求,将中标药品样品送至黑龙江省药监局检测备案。
  十、网上答疑
  投标企业如对投标过程有疑问,可登录采购平台使用“我要提问”功能进行提问,采购中心将组织专人进行解答。
  
  特别提示:本次集中采购工作所有通知事项均在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网站(www.hljypcg.gov.cn)发布并提供短信息提醒业务,不再以其他方式另行通知,请各潜在投标人时时关注网上信息。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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