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文件精神,按照《辽宁省2009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辽宁省2009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招标工作已经正式启动,《实施方案》规定,凡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在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报名,报送规定的材料,审核相关资质,确定配送范围。现将经营企业作为配送商报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1. 报名的经营企业必须是在辽宁注册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
2.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GS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商需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
3.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配送保障能力。
4.两年内无违反GSP规定,无经营假劣药品记录(以设区的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为依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报名时间
经营企业被授权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和《辽宁省2009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经营企业报名须知》(详见附件)规定的材料到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报名。时间:2009年12月24日—2009年12月30日(双休日除外),每天上午8时30分—11时00分、下午1时30分—4时30分。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将对经营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省药品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在“辽宁省药品采购网”上挂网公示。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该企业配送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三、报名地点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五楼服务大厅。
四、联系方式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综合楼A座5楼(市府大路西塔岗西走100米路南砖红色11层办公楼,鉴于楼前停车位紧张,最好打车前往)。
联系人: 刘庆明 张桂君
联系电话: 024-23447758,23447759
传真:024-23447762
附件: 《辽宁省2009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经营企业报名须知》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