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卫生局,贵安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厅直各医疗机构:
2013年3月15日,卫生部颁布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卫生部令第93号),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按照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做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卫药政发〔2013〕16号文件)通知精神,以及省卫生厅、省政府纠风办等部门印发的《关于执行〈贵州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卫发〔2013〕64号文件)要求,经贵州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委员会办公室和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就我省实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和《贵州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药品网上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过渡期"采购政策
鉴于我省新一轮基本药物中标目录刚刚挂网实施,对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新增补部分和《贵州省增补药品目录》(2012年版)新增补药品的执行,采取实行"过渡期"采购目录的方式供医疗机构上网采购(附件:《贵州省基本药物执行"过渡期"采购目录》)。
(一)采购目录范围
除我省2013年9月1日起执行的中标品规外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和《贵州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增补药品(不含在贵州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流标和无企业申报的品规);《2011年贵州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替代剂型规格药品目录》内药品(不属于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剂型规格的药品品规除外);以上品规必须在我省《2010年度药品(不含国家基本药物部分)集中采购中标目录》中有中标生产企业的。
(二)采购方式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的"药品交易系统(非基药)"采购《贵州省基本药物执行"过渡期采购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具有采购账号和密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执行时间
从公布之日起至全省完成新一轮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止。
二、加强对过渡期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领导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是全面落实国家医改规划的重要举措,是巩固和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任务,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的有效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实施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
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网上采购中标药品、药品生产企业供应中标药品、药品经营企业配送中标药品等重要环节的监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坚持网上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坚决查处在网上药品采购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确保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顺利实施。
(三)加强基本药物培训指导力度和宣传引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开展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工作,促进临床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做到"医疗卫生机构主动使用基本药物、人民群众愿意使用基本药物"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贵州省基本药物执行"过渡期"采购目录(另附)
201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