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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2021年河北省关于做好化学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冀医保字[2021]16号

所属项目:2020年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

发布时间: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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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华北油田医疗保障管理部门,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含代理)、药品配送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化学药品挂网行为,切实减轻患者用药负担,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挂网工作的通知》(冀医保规〔2020〕8号)要求,省医疗保障局经过企业申报、价格遴选、结果公示和专家论证等程序,确定了符合挂网条件的化学药品,现予以公布并就挂网采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挂网时间

符合挂网条件的化学药品,自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挂网。对原已在我省挂网并销售,但不符合本次挂网条件的化学药品,设置50天过渡期,过渡期内各医疗机构仍可继续采购和使用,自6月20日17时起撤销挂网。

二、采购主体及采购方式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为挂网药品的采购主体。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可登录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http://60.205.165.231,以下简称“药采平台”)线上完成采购交易。药品挂网价格作为我省药采平台挂网药品的最高限价,各医疗机构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挂网价格。

医疗机构进入“交易系统”,在“采购目录管理—采购目录勾选”内“化学药品采购目录”内查看。生产企业进入“集采系统”,通过“药品集采”进入“河北省化学药品挂网、河北省化学药品挂网(补充)项目”内查看。

三、工作要求

(一)应采尽采,保障需求。做好药品挂网采购工作,事关患者能否及时使用质优价宜的药品,事关患者能否及时得到救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多措并举确保患者用药需求。对于已挂网的药品,必须在药采平台线上采购;对于临床必需或急需的未挂网药品,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必须先行线下采购,确保药品使用不间断,并按规定于7个工作日内在药采平台完成自主备案。

(二)规范行为,合理采购。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需求,主动控制成本,对同通用名药品,在合理用药基础上,按照先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后非中选药品、先价格较低药品后价格较高药品的原则进行采购,积极引导患者优先使用质优价宜的药品,进一步节约医疗费用,减轻患者负担,并及时向企业回款。要教育和引导医务工作者恪守职业道德,不能以任何方式接受或变相接受回扣。

(三)诚实守信,确保供应。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要诚信经营,履行承诺,确保药品质量,及时保证医疗机构的用药需求,不得有商业贿赂、提供处方回扣等行为,杜绝带金销售。凡未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的企业,暂停生产企业药品挂网资格和配送企业配送资格。

(四)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将专家论证超过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质量层次最低价1.8倍的药品和线下采购未挂网的药品,纳入医保监控目录。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价格、回款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网采率和及时回款率。

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工作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与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0311-66906539

电子邮箱:hbybcgzx@163.com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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