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完善药品集中挂网采购方式,根据省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山东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告》和《山东省卫生计生委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议价采购机制规范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集中采购行为的通知》(鲁卫药政字〔2018〕13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对相关药品开展价格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及产品范围
在最近一轮集中采购中按照“集中挂网采购”方式由企业自主报价的,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称“省平台”)标注类别为“低价药品、儿科非专利药品、妇产科非专利药品、临床用量小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转直接挂网、大病谈判药品转直接挂网”的直接挂网药品。
二、产品分类管理规则
(一)确定产品“议价参考值”。主要以京津冀(以北京市为主)采购联盟现行挂网价格作为议价参考信息,结合我省现行挂网价格,研究确定“议价参考值”。在北京市没有挂网价格的产品,取该产品现行外省(广东省、重庆市除外)最低5省省级挂网价格平均值作为议价参考信息;外省省级挂网价格数量不足5省的取最低值作为议价参考信息。最近一轮集中采购周期内新批准上市的药品,无外省价格数据的,参考同类产品价格研究确定“议价参考值”。“议价参考值”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挂网药品分类管理。挂网药品分为“公开目录”和“备选目录”,企业自愿承诺提供真实有效的外省挂网价格作为网上议价参考信息,且自主报价不高于“议价参考值”的,列入“公开目录”管理;企业不提供外省挂网价格作为网上议价参考信息,或在省平台自主报价高于“议价参考值”的,列入“备选目录”管理。
(三)重点监控“备选目录”药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备选目录”内采购药品的价格和数量将受到重点监控。原则上,其采购总金额应控制在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金额的10%以内。
三、相关要求
(一)信息填报方式。企业通过用户名密码登录省平台,在“数据上报系统”-“上报外省挂网价格”模块填报相关信息。操作方法见《上报外省挂网价格操作说明》(10月10日起可在省平台下载)。
(二)信息填报要求。企业须上传《承诺书》(见附件)、中标通知书或挂网价格网站截图,填报产品全国省级挂网价格(截止到2018年9月30日),并使用数字证书加盖电子签章。所报产品包装单位应与省平台挂网产品保持一致。
如有不按要求如实填报价格信息或填报的价格信息弄虚作假等,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信息填报时间。自2018年10月10日8:30至2018年10月14日12:00。
(四)信息公示和执行。2018年10月20日前,根据企业填报信息和产品分类管理规则,公示、公布“议价参考值”。10月底前,省平台将更新挂网价格信息并予以执行。对于列入“备选目录”的药品,医疗卫生机构在采购时需重新进行检索,建立配送关系,并备注采购理由。
(五)信息动态调整。“议价参考值”原则上依据药品外省挂网价格变动或企业申请进行动态调整。当本批次“议价参考值”公布后,该产品在其他省份产生新的省级挂网低价时,生产企业应在1个月内登录省平台,提报新的价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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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