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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部分集采药品续签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2年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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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陕医保函〔2024〕203号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和相关批次采购文件有关规定,现就做好部分集采药品采购协议续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续签范围及时间
(一)药品范围。国家组织第一、三批部分药品集采接续(重庆联盟)47个中选产品(见附件1);国家组织第七批部分药品集采51个中选/备供产品(见附件2、3)。
(二)机构范围。全省参与报量的医疗机构。鼓励未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采购、使用集采中选产品。(三)续签时间。2024年12月6日起执行。
二、约定采购量及签订采购协议
(一)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已确认的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有序开展采购工作,积极完成约定采购量,增量部分应优先使用中选低价产品。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须继续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二)签订采购协议。本次集采续签合同起止时间为2024年12月6日至2025年12月31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须于2024年12月6日前组织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在省采购平台完成三方协议的签订,明确各方权利与责任。
三、相关要求
本次续签批次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考核、医保基金预付、结算、医保支付标准等政策措施,按照《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部分集采药品采购协议续签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函〔2023〕212号)执行。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区要与各项激励做好衔接。各市(区)医保部门要强化集采工作精细化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按要求做好相关药品的续签工作,如遇新情况及时报告省医保局,确保本次续签任务平稳实施。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做好日常采购和配送监测,实时关注供需变化,及时研判短缺风险,对未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企业,积极运用我省价格招采信用评价有关条款予以惩戒。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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