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绥中、昌图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1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发改价格[2012]4134号文件附件1中未列的规格,以及附件2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我局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了药品补充剂型和规格的最高零售限价(见附件二和附件三)。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
三、附件中省集中采购药品的中标零售价格,由医疗机构在不超过此次公布的最高零售限价前提下,按省药品集中采购办公室调整后的中标价加规定的加价率(额)确定。
三、附件中未列的其他剂型和规格,由生产经营企业向我局提出定价申请,在我局正式核定价格前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不得按原价格销售。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价格监测工作,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我局。
五、本通知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3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4
二、国家单独定价药品补充规格最高零售限价表
三、国家统一定价药品补充剂型和规格最高零售限价表
辽宁省物价局
2013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