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沪人社医〔2017〕430号)、《关于本市试行部分药品集中采购后纳入医疗保险支付的通知》(沪人社医〔2016〕496号)和《关于落实人社部谈判药品仿制药纳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医〔2018〕90号)文件规定,现公布和调整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的协议采购价(具体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5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药品的协议采购价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18年4月28日